万丰奥威: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4日 21:21

【摘要】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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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按如下标准适用。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除 1、2、3、4、5 项所述非关联交易之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种类认定与连续累计计算标准、豁免累计标准、是否需第三方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关联人认定等应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事项存在其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按如下标准适用。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由董事长审批决定,低于下列标准的可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但不包括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衍生品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未达到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未达到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未达到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未达到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未达到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6、除上述 1、2、3、4、5 项所述非关联交易之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未达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三百万元的关联交易。总经理不得被授权审批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种类认定与连续累计计算标准、豁免累计标准、是否需第三方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关联人认定等应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事项存在其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
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期限;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同意。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公
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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