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关于敖东转债到期摘牌及本息兑付的公告
2024年03月07日 17:39
【摘要】 证券代码:000623证券简称:吉林敖东公告编号:2024-017 债券代码:127006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敖东转债到期摘牌及本息兑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4-017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 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敖东转债到期摘牌及本息兑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敖东转债”到期日: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 2.“敖东转债”兑付登记日: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 3.“敖东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5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4.“敖东转债”停止转股日: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 5.“敖东转债”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 6.“敖东转债”摘牌日: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4号)核准,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于2018年3月13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241,3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敖东转债”),期限6年(即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8]191号”文同意,吉林敖东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8年5月1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敖东转债”,债券代码“127006”。 “敖东转债”将于2024年3月13日到期。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 将“敖东转债”到期摘牌及本息兑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敖东转债”到期合计兑付价格为105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二、到期兑付登记日 “敖东转债”到期日为2024年3月13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13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13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敖东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敖东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5.00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包含最后一年利息2.00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3月14日。 四、兑付方法 “敖东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敖东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敖东转债摘牌日 “敖东转债”(债券代码:“127006”)摘牌日为2024年3月14日。自2024年3月14日起,“敖东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交所摘牌。 2024年3月8日为最后交易日,自2024年3月11日起,“敖东转债”将停止交易。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3日),“敖东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敖东转债”转换为“吉林敖东”股票。目前“敖东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4.21元/股。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105%(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2%)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的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5.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4.60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5.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5.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七、其他说明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振宇 联系电话:0433-6238973 传真:0433-6238973 电子信箱:000623@jlaod.com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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